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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記録

建筑设备的超高压细水雾消防系统

発明有効
8請求項 · 2 独立
§ Ⅰ

案件概要

IPC分類

A62C 37/40 (2006.01)A62C 31/02 (2006.01)

本发明为一种建筑设备的超高压细水雾消防系统,包括:至少一个消防区域,至少一个消防区域的高度为4米或4米以上并具有数个安装位置;至少一个消防设备,至少一个消防设备分别安装于至少一个消防区域的各安装位置并具有喷洒装置,喷洒装置依据至少一个消防区域的高度喷洒出压力90‑120kgf/cm2流量及50μm细水雾或超过50μm水分子粒径的细水雾;消防主机,消防主机连接至少一个消防设备;借由至少一个消防设备喷洒超高压细水雾,可于特定消防时间内布满细水雾占据高度4米或4米以上的至少一个消防区域,让至少一个消防区域的火源缺氧窒息,快速灭火,并洗涤浓烟净化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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