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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記録
车联网视频数据传输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及车辆
発明有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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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請求項 · 6 独立
§ Ⅰ
案件概要
出願人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远程商用车研发有限公司
発明者
王建庆; 黄浩; 黄云飞; 罗明珠
IPC分類
H04W 12/06 (2021.01)H04W 12/71 (2021.01)H04W 12/69 (2021.01)H04W 4/44 (2018.01)H04W 4/90 (2018.01)H04W 4/06 (2009.01)
本申请实施例提供一种车联网视频数据传输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及车辆,涉及车辆技术领域。该方法包括:当车载终端需要向云端上传视频数据时,先向云端发送包括车载终端的身份标识和车辆识别码的鉴权请求。云端根据鉴权请求和车载终端对应的鉴权映射关系,对车载终端进行鉴权,在鉴权通过时向车载终端发送鉴权成功消息。车载终端响应于鉴权成功消息,在确定出视频数据的事件类型为紧急事件时,通过预设的云端存储路径以及预先获取的BOS凭证将其上传至云端。其中BOS凭证为车载终端在云端注册时云端根据车辆识别码,车载终端的身份标识及属性信息确定的。通过上述方法,实现了车载终端与云端之间的鉴权映射,提高了车联网视频数据的传输效率。
外部リソー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