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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記録
显示装置
発明有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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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
案件概要
発明者
金容玟; 白正善; 李承柱
IPC分類
H10K 59/12 (2023.01)H10K 59/122 (2023.01)H10K 59/124 (2023.01)H10K 59/40 (2023.01)H10K 59/80 (2023.01)
一种显示装置可以包括基板、平坦化层、阳极、堤、有机层和阴极,其中,基板包括多个子像素,平坦化层设置在基板上并且包括第一开口,阳极设置在第一开口中并且在第一开口中设置在平坦化层的侧部上,堤覆盖阳极的一部分并且包括第二开口,有机层通过第二开口暴露并且设置在阳极上,阴极设置在有机层上。第一开口的形状不同于第二开口的形状。
外部リソース